自2002年2月國發〔2002〕5號《電力體制改革方案》發布算起,中國電力體制改革已走過13年。日前,中發〔2015〕9號《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發布,改革將邁上新階段、進入快車道,由此可窺視天然氣體制改革的走向。
13年過去了,電力體制改革實現了廠網分開,產業鏈上游發展迅猛,滿足了下游電力需求增長,形成競爭激烈的多個大型發電企業。發電企業競爭的是政府擴張許可和發電量計劃,從而導致政府模擬市場、干預企業、腐敗不斷。
與此同時,電改實現了產業鏈中游電網的快速發展,并力推超高壓輸電。但在輸配售一體的架構下,風電、光伏發電等可再生能源遭遇入網難、電力用戶無法選擇供電方的尷尬。隨著電力供應寬松局面的形成,這一矛盾將更加突出。
9號文的核心是在政府監管下,電網企業從事電網投資運行、電力輸配,負責電網系統安全,保障電網公平無歧視開放,并按政府核定的輸配電價收取過網費,實現電力產業鏈管住中間、放開兩頭,有序放開輸配以外的競爭性環節電價,有序向社會資本開放配售電業務,加快構建有效競爭的市場結構和體系。按照慣例并結合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近期這七個方面的重點任務將在兩年內完成,基本體制框架在2020年成熟、定型。
盡管電力交易機構建立及運行、電網輸配過網費體系、電網輸配能力分配、電網輸配的交易平衡等規則有待落實,但這是一個形成競爭型產業鏈結構的可操作方案,有時間表和路線圖,加之兩屆政府的信譽質押,如中國外部環境無突變,方案落實有把握。
就天然氣產業鏈結構改革而言,我們首先要留意幾個重要的政策動向。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國有資本繼續控股經營的自然壟斷行業,實行網運分開、放開競爭性業務、推進天然氣等領域價格改革,放開競爭性環節價格、實行統一的市場準入制度,在制定負面清單的基礎上,各類市場主體可依法平等進入清單之外領域等。2014年6月中央財經領導小組第六次會議提出,推動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構建有效競爭的市場結構和市場體系,形成主要由市場決定能源價格的機制,轉變政府對能源的監管方式,建立健全能源法治體系。《能源發展戰略行動計劃(2014-2020年)》也要求分離自然壟斷業務和競爭性業務、天然氣井口價格及銷售價格由市場形成、天然氣管輸價格由政府定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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