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工信部公開征集對《汽車動力蓄電池行業規范條件》的意見,以下為意見全文:
為貫徹落實《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的有關要求,加強汽車動力蓄電池產品監管,防止低水平重復建設,促進動力蓄電池生產企業的技術進步和規模化發展,工業和信息化部研究起草了《汽車動力蓄電池行業規范條件》,現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如有意見或建議,請于2014年11月28日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形式反饋至我部裝備工業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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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為加強汽車動力蓄電池產品的安全和一致性監管,促進動力蓄電池生產企業
的技術進步和規?;l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的通知》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的有關要求,制訂本規范條件。
國家鼓勵和支持研發生產、推廣應用先進適用、安全可靠的動力蓄電池產品,制定動力蓄電池產品安全和性能方面的技術標準,促進企業建立動力蓄電池產品生產規范和質量保證體系,提高產品的生產一致性。
國家對符合本規范條件的動力蓄電池企業實行公告管理,企業按自愿原則進行申請。
本規范條件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生產并為汽車產品配套的動力蓄電池生產企業。本規范條件所指動力蓄電池是指在汽車上安裝配置的、能夠儲存電能并可再充電的、為驅動汽車行駛提供能量的裝置。包括鋰離子動力蓄電池、金屬氫化物鎳動力蓄電池和超級電容器等。
本規范條件所指動力蓄電池生產企業,包含單體動力蓄電池生產企業和動力蓄電池系統生產企業兩種類型。
二、企業基本要求
企業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設立,符合汽車產業相關政策要求,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企業應積極參與制定汽車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通過環境管理體系及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等方面的認證。
企業應符合國家及當地關于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節能、消防和職業健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等要求。
企業具有必要的生產用地、生產廠房、存儲場地的使用權,具有保證研發、生產、測試等現場安全的防護設備、設施或措施及說明,廠房結構、生產面積應與生產產品的品種和規模相適應。
鋰離子動力蓄電池單體生產企業,年產能不低于2億瓦時;金屬氫化物鎳動力蓄電池單體生產企業年產能不低于1千萬瓦時;超級電容器單體生產企業年產能不低于5百萬瓦時。系統生產企業年產能不低于10000套或2億瓦時。生產多種類型動力蓄電池單體和系統的企業,其產能應同時滿足上述要求。
三、生產條件要求
企業應具有與生產產品品種和規模相適應的生產設備、設施及其所有權。單體生產企業應具有電極制備、電芯裝配、化成等工藝過程的生產設備設施,具有封閉的動力蓄電池單體生產車間,生產車間內具備必要的溫度、濕度、灰塵、雜質等檢測和控制設施。
系統生產企業應具有適合批量生產的動力蓄電池系統裝配流水線或具有明確的組裝工位和標準化的工藝流程,生產車間內具備必要的溫度檢測和控制設施。
單體生產企業應具有電極制備、疊片/卷繞、裝配、注液、化成等關鍵工藝過程的生產自動化和相應的檢測能力,并具有單體電池分容和容量篩選等保證產品一致性的能力。
系統生產企業應具有焊接/連接等成組關鍵工藝過程的生產自動化和相應的檢測能力。
企業應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料等具有相應處理或回收的方案和措施;各類排放應符合GB30484《電池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要求。
四、技術能力要求
企業應建立產品設計研發機構。配備相應的研發設備,包括開發工具、軟件、研發及測試設備、試制設備等。
企業應配備相應的研究開發人員,其占企業員工總數比例不應少于10%或總數不少于100人;研究開發人員的配備至少應涵蓋企業產品開發的四個方面,包括新產品技術研發,產品試制與測試分析,國內外同類產品技術發展跟蹤、企業標準制修訂等。
企業應建立與汽車研發相適應的產品設計開發流程和設計規范,有完整的產品圖紙、技術資料或技術文件體系,建立與產品相適應的產品開發信息數據庫,并應具備以下研究開發能力:
單體生產企業應具有單體蓄電池的設計開發、生產工藝設計及產品測試驗證等方面的能力,并對單體動力蓄電池的關鍵性能尤其是安全性和一致性等方面具備驗證分析能力。系統生產企業應具有蓄電池管理系統軟硬件及控制策略、單體蓄電池串并聯方式及結構、蓄電池輔助裝置、電池承載裝置結構的設計開發和測試驗證等方面的能力,并對系統關鍵性能尤其是安全性和一致性等方面具備驗證分析能力。
五、產品要求
動力蓄電池產品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以及行業標準/規范對動力蓄電池的要求,并經國家質檢部門授權、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可的檢測機構檢測合格。
企業應在動力蓄電池產品的安全性、一致性和循環壽命等方面制訂不低于國家或行業標準的企業標準,并予以實施。
企業研發生產的產品應符合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法律規定。
六、質量保證能力要求
企業應通過TS16949質量體系認證,編制并執行生產一致性控制計劃,且保留相關執行報告。
企業應建立從原材料、部件到成品出廠完整的產品可追溯體系,實施計算機信息化生產管理,建立生產管理數據庫。
七、銷售和售后服務
企業應建立完善的銷售和售后服務體系,并具有產品售后服務的質量保證能力。
企業應具有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處理或再利用的方案、渠道或體系。
八、規范管理
企業規范條件的申請、審核及公告:
1.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動力蓄電池規范管理工作,申請企業須編制《汽車動力蓄電池行業規范條件申請報告》并按要求提供相關材料,通過各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
2.省級工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地區動力蓄電池生產企業規范條件申請材料是否符合規定要求進行初審,并將初審合格的企業申請材料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報送部門需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3.工業和信息化部委托專業機構依據規范條件組織專家對企業申請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符合性,以及企業現場進行審查,并在規定時間內形成審查報告。
4.工業和信息化部對通過評審的企業進行公示,無異議后予以公告。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公告企業名單進行動態管理。已列入公告內的企業應在每年第一季度結束前通過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規范條件執行情況和企業發展的年度報告。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公告內的企業實施抽查。鼓勵社會各界對公告內的企業規范情況進行監督。公告內的企業有下列情況的將撤銷其公告資格:
1.不能保持規范條件的;
2.不提交規范條件執行情況和企業發展年度報告的;
3.提交材料弄虛作假的;
4.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
5.發生責任事故,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撤銷公告資格的,將提前告知有關企業,聽取企業的陳述和申辯。撤銷公告資格的企業,1年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請。
列入公告的動力蓄電池生產企業情況發生變更時,需通過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變更公告申請,變更申請須包含以下部分或者全部申請材料:
1.企業相關條件變化情況;
2.資本變更的相關協議和公司章程;
3.職工代表大會、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
4.企業變化前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5.企業對照規范條件進行自我評估的報告;
6.其他需要說明的相關情況及佐證材料。
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委托專業機構依據規范條件組織專家對申請公告變更的企業進行材料或現場審查。變更后滿足
規范條件要求的生產企業,在公告內變更其相關信息。
列入公告的企業名單將作為相關政策支持的基礎性依據。
九、附則
未列入現有產品分類類型的動力蓄電池生產企業,參照本規范條件執行。
本規范條件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并根據行業發展情況適時進行修訂。
本規范條件自發布之日起實施。